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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保|新余市、南昌市、连云港市、湘潭市、秦皇岛市多地禁飞无人机!

近日,全国多地发布禁飞通告。请各位飞友们多关注,合法、安全飞行。

1. 江西省新余市
2.江西省南昌市

3. 江西省连云港市

4. 湖南省湘潭市

5. 河北省秦皇岛市

01
新余市

关于2023年新余市暑期消费暨

分宜县第三届龙舟文化旅游季期间

对无人机等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2023年6月20日至22日,分宜县将在洋江镇举办2023年新余市暑期消费暨分宜县第三届龙舟文化旅游季系列活动。为维护活动期间洋江镇洋江大桥周边的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6月20日—22日,7时30分至22时,在洋江镇设立临时禁飞区,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临时性飞行管控。

二、禁止飞行区域范围为洋江镇洋江大桥周边1公里区域。

三、管控期间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经许可允许飞行器除外)飞行;禁止放风筝、气球和航拍等行为。

四、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分宜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02
南昌市

关于禁止无人机等航空器飞行的通告

2023年6月21日至22日,安义县将举行中国安义门窗杯·2023龙舟文化节及系列文演美食活动,为维护活动期间潦河市民公园区域范围的空中安全,确保活动顺利召开,安义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6月21日18时至21时30分,6月22日7时30分至18时在安义大桥至彩虹桥范围区域内设立临时禁飞区(禁飞区范围为东起彩虹桥,西至安义大桥,北起沿河东路,南至滨河大道的合围区域),对无人机等航空器进行临时性飞行管控。

二、管控期间禁止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经许可允许飞行器除外)飞行;禁止放风筝、气球和航拍等行为。

三、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国安义门窗杯·2023龙舟文化节组委会

2023年6月18日

 
03
连云港市

关于2023年连云港市第二届海陵湖龙舟赛

举办期间“低慢小”飞行器(物)禁飞通告

2023年连云港市第二届海陵湖龙舟赛将于2023年6月22日在连云港市海陵湖渔人码头举办,为保证龙舟赛期间空域及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在龙舟赛举办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物)实施禁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3年6月22日7时至18时,禁飞区域为连云港市海陵湖渔人码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详见示意图)。该区域内禁止“低慢小”飞行器(物)起降与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除外。期间,确需使用相关飞行器进行应急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飞行器(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飞行器(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2023年6月19日

(附:禁飞区域示意图)

关于2023“刘志洲山体育公园帐篷”音乐节

举办期间“低慢小”飞行器(物)禁飞通告

为保证2023刘志洲山体育公园帐篷音乐节举办期间相关空域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上述音乐节举办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物)实施禁飞。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飞行器(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伞、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

二、本通告禁飞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16时至6月24日10时,临时空中限制区为迎宾大道以南、新坝中线以东、连霍高速以北、狮树公路以西的合围区域(详见示意图)。该区域内禁止“低慢小”飞行器(物)起降与飞行,但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等活动的除外。期间,确需使用相关飞行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禁飞期间,请持有、使用“低慢小”飞行器(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操纵“低慢小”飞行器(物)的,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2023年6月16日

(附:禁飞区域示意图)

 
04
湘潭市

端午节龙舟竞渡表演赛活动期间

湘潭地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确保2023“粽情端午 嗨够湘潭”端午节龙舟竞渡表演赛活动的安全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湖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航空器。

二、6月22日12时至6月22日20时,本市北至沿江路、南至滨江路、西至杨梅洲大桥(在建)、东至湘潭三大桥合围区域,为本次活动核心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批准闯入,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干扰、截控和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本次活动核心区域内除经活动举办方同意审批的媒体进行活动现场直播、新闻素材采集及安保需要使用无人机外,其余单位及个人禁止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

四、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

特此通告。

湘潭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9日

05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7月1日0时起至2023年8月31日24时止,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开展“民航、森林、农业、科研、宣传、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秦皇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飞行的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医疗、体育、气象、警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低空慢速小目标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山海关机场空管中心,电话:0335-5933081)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市公安局警务航空管理支队,电话:0335-4030440)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或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

保叔在此提醒大家,禁飞管控期间,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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