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沈阳市、泰安市、衡阳市、马鞍山市、鄂尔多斯市、首都机场多地禁飞无人机!请各位飞友们多关注,合法、安全飞行。
1、沈阳市
9月18日,“勿忘九一八”撞钟鸣警仪式将在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残历碑广场举行。
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设的常态空域范围,沈阳市四环内均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仪式期间,将对沈阳“九・一八”历史博物馆5千米半径范围内的空域进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理“黑飞”行为。
合法飞行、拒绝“黑飞”,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无人机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空域安全。
2、泰安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应当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现决定,自2026年9月19日10时至22时,在泰山体育场及周边区域实施禁飞和限飞,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进行各类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孔明灯等活动。经审批取得无人机许可证的单位,如遇风雨、雷电等不适合无人机放飞的天气情况,需立即停止放飞活动。
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竞委会将联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衡阳市
一、管控时段和区域
(一)自2026年9月22日15时起至2026年9月22日21时止、9月23日7时起至2026年9月23日12时止,以珠晖区丽波国际大酒店为中心,半径1000米区域;
(二)自2026年9月23日10时起至2026年9月23日13时止,以石鼓区智能衡器计量产业园为中心,半径1000米区域;自2026年9月23日14时起至2026年9月23日17时止,以雁峰区润泽智能体产业园为中心,半径1000米区域;
(三)自2026年9月24日8时起至2026年9月24日12时止,以石鼓区智能衡器计量产业园、雁峰区润泽智能体产业园、蒸湘区衡州大道数字经济走廊(企业上市辅导中心)等地为中心,半径1000米区域。
二、管控要求
在上述管控时段、管控区域内,未经依法审批,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开展上述航空器起降、飞行、升空、施放、航拍等一切活动。
警务处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官方直播宣传等确需飞行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提交飞行申请,取得空管部门空域许可后,向属地公安机关(湖南公安服务平台-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完成报备,在批准的时间、高度、范围内飞行,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严禁超范围飞行。
广大飞行爱好者、市民应当自觉遵守禁飞规定,不要携带飞行器进入管控区域。
4、马鞍山市
一、2026年9月19日(星期六)8时至12时,以采石矶公园北大门广场为中心,北至九华西路、西至采石矶2号停车场、东至采石矶3号停车场、南至锁溪河合围区域进行临时空域管制。
二、临时空域管制期间,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实施未经批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模型、空飘物及其他低空飞行物放飞行为。
三、因执行重要任务(电视转播及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确需在临时管制时段和管制区域内起降、飞行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鄂尔多斯市
一、管控区域和管控时段:
康巴什区主城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主城区;2026年9月19日0时至18时。
二、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及其他空飘物。
三、管控措施
在上述管控时段内,未经空中管制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管控区域内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活动。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违法违规飞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反制措施予以迫降、截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如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管控时段和区域内飞行的,须提前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队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联系人:哈警官,联系电话:15047335374
6、首都机场
为加强首都地区空域安全管理,维护空中飞行秩序,保障地面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将在首都及周边地区划设禁飞区,自2026年9月20日启用,主要对除民航航班、应急救援等以外的部分飞行活动进行限制,不影响人民群众乘坐航班出行。在首都禁飞区内开展飞行活动,须严格遵守飞行审批、通信、目标识别、安全状态报告等有关要求。
保叔在此提醒大家,禁飞管控期间,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通告规定。
对于违规飞行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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